《意见》指出,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着力缩短涉及著作权领域类型化案件审理周期。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请求,综合运用多种民事责任方式,使权利人在民事案件中得到更加全面充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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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创作者的内容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同时也伴随着侵权使用,盗版复刻现象。这让创作者们的创作积极性倍受打击。
基于传统版权保护的局限性,区块链存证保护具有分布式、不可篡改性、时序性的特点,可以为知识产权的确权、转让活动提供不可篡改的跟踪记录。
但仅凭区块链技术对知识产权进行存证在涉及司法举证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1、技术认可度不够:区块链存证需要先让司法机构认同所使用的是安全有效的区块链技术。司法机构往往没有专业能力和精力去进行技术识别,因此对区块链存证的接受度大打折扣。现实案例中对相关证据的认同更多是依据电子签名技术(例如CA证书),而非区块链技术。
2、举证主体司法效力不足:无论使用何种技术,举证主体是技术服务公司的话,在中国境内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所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无明显瑕疵可以接受”的程度,缺乏强力的司法机构认同;
3、司法效力适用范围较窄:著作权的传播和侵权行为具有广泛的地域分布性,往往涉及跨国纠纷。外国司法机构对于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由中国技术服务公司签发的电子证据完全可以选择无视。
相比之下,DPex数字公证存证采用“区块链存证+公证存证”的双存证技术,公证对每个环节、每个参与方进行核验见证,区块链技术把每个环节串联起来形成可互相印证的证据链。
从效果来说,数字存证出具的电子凭证是由公证处核发,具有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所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无需审查应当认定”,具有较强的司法机构认同。
在适用范围方面,可以通过认证获得国际通用的公证效力,在外国司法机构进行同等认同。
因此,在著作权保护和交易方面,数字存证比普通的电子存证、区块链存证具有更大的优势。
数字存证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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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72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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