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商业秘密是企业通过长期市场积累而形成的重要财产权益,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净化市场竞争生态,保障企业投资、创新、创业的客观需要。
2016年8月,A公司将大客户“某某点评”交由解某负责对接。2018年4月,解某告知A公司“某某点评”计划停止对其产品的相关推广,后双方停止合作。2018年6月4日,解某向A公司提出离职。后A公司发现,B公司公司实际由解某和陈某共同经营;2018年4月之后,解某将B公司作为A公司的关联公司继续就“某某点评”项目订立合同。A公司认为解某、B公司披露和使用A公司的特定客户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判决
本案为离职员工将被告公司“冒名顶替”为原公司关联公司,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解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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